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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东省中小学生体育联赛田径比赛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5浏览次数: 字号:[ ]

“中国体育彩票杯”2013年山东省中小学生体育联赛田径比赛

补充通知

各市体育局、教育局:

根据《2013年山东省中小学生体育联赛竞赛规程总则》的要求,现将本次联赛田径比赛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到、比赛时间和地点

1、报到时间、地点:2013年8月2日,五莲县三中;

2、比赛时间、地点:2012年8月3日至7日,五莲县三中田径场。

二、参赛资格

所有参赛运动员按照《山东省学生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完成注册并取得注册卡,没有注册卡者不得参加比赛。注册地点:山东省学校体育协会, 联系电话:531-82660208。

允许市级学生体育联赛田径比赛各小项(不含接力项目)前三名的学生报名参加省学生体育联赛田径比赛,所报项目与市级联赛取得前三名的项目相同,不得增报其它项目(接力除外)。

三、报名

    1、各单位将报名表一式三份,于2013年7月18日前分别寄报至山东省体育局青少年处、山东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山东省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报名视为弃权。(文件《主题》统一规范为:××市××学校2013年山东省中小学生体育联赛××比赛报名表,文档必须使用WORD格式),必须注明男子组或女子组。

2、各市必须在报名时将今年市级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印刷版报送至山东省田管中心青少年科。山东省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3008号田径馆,邮编:250102,联系电话:0531-89657706。同时将市级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电子版发送至报名邮箱(sdxueshengliansai@126.com),文件名称填写为2013年××市田径联赛秩序册(成绩册),未发送的单位不予编排。

3、报名参赛必须填写报名模板,按报名时间发送到报名邮箱,邮箱地址为:sdxueshengliansai@126.com(word文档的电子报名单和报名模版,未按规定报上述材料、未填写报名模版的报名单位不予编排)。每个参赛学校填写一份报名模板,一份模扳内不得填写多个单位的报名单,填写要求详见模板填写说明。

4、报名模板及模板填写说明下载地址:sdxslstjbm@126.com,密码为:sd123456。

5、2013年未进行市级联赛的该市所有学校不得参加2013年省级联赛。

四、本次比赛不再召开技术会议,报到时领取秩序册、号码布和竞赛须知。已经报名即视为确认参赛,未来赛区参赛者,每人在报名时交200元编排损失费(该费用交竞赛秘书组)。

五、报到与接待

1、报到地点:日照市五莲县三中

2、报到接待:日照市五莲县三中报到接待处

3、联系人:王清龙 手机:13563327826 电话:0633- 5322690  5333267(传真)

4、各学校在编人员食宿费由大会提供。超编人员、提前报到人员、赛后因自身原因滞留的人员一切费用自理(食宿费150元∕天∕人),报到时一次性交清,中途离会不退还。

5、各参赛队于报到前2天,将到达赛区时间、实际到会人数(男女)、少数民族人数电告赛区联系人,以便于赛区安排食宿。

六、技术代表、裁判长于8月1日中午12点前,技术官员、裁判员于8月2日中午12点前到赛区报到,8月2日下午3:00召开全体裁判员会议。裁判员需自备深蓝色长裤、黑色皮鞋。

裁判员报到地点:五莲县惠舒园宾馆

联系人:苑克营 手机:15898988884 

七、参赛材料

运动员报到时必须向大会交验材料:1、高中:第二代身份证原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原件、《山东省学生运动员注册卡》。2、初中: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学籍证明(当地教育局主管部门盖章)。3、运动员健康证明,4、运动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运动员参赛必须交验第二代身份证和《注册卡》

八、资格审查

    1、赛前审查

    运动员注册截止时间延长到今年7月25日,逾期不再受理。有关注册工作的要求请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查询。联系电话:0531-82660208。

    2、赛中审查

    比赛期间,资格审查委员会将派出专人对运动员各项目比赛每一个重要环节进行资格把关,发现违规人员及时处理,情节严重者报联赛组委会严肃处理。资格审查具体办法,在各项目赛前联席会上通知。

    3、赛后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对取得各项目前八名或达到等级运动员标准的运动员资格进行再确认,发现违规者,取消其成绩,不予办理运动员等级证书。

九、其他 

1、参赛学校必须为所有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办理保险手续的单位不得参赛。

2、各代表队报到时须向赛区组委会交纳比赛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

3、本次比赛高中组跨栏项目、投掷器材执行成人标准。

八、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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